关于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9-07-11 10:18

关于做好生活垃圾分类

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鲁发改环资〔2018〕330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是实现垃圾城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以下简称《方案》),有效改善城市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动我省城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提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水平,现就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各级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强化“四个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高度,扎实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市要充分认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紧列入市、县(市、区)政府和部门重要议事日程,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完成囯家确定的目标任务。

二、积极推进工作方案的实施

济南、青岛、泰安三市是国家确定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城市,要按照《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坚持专业单位参与、广泛征求意见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垃圾分类方案(或实施意见),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要研究制定细致周密的工作推进措施,确保垃圾分类工作顺利推进。要提前做好分类收集与暂存设施建设、分类收运车辆购置、分类指导员与志愿者抽调(招募)培训等相关准备工作,测算垃圾分类所需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按国家规定时间和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其他试点区域和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尽快启动分类收集与处理工作。

三、筹建分类处理设施

省直有关部门要把分类处理设施建设作为推进垃圾分类制度的重点,指导各地加快生活垃圾特别是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济南、青岛、泰安三市和其他计划实行垃圾制分类的城市尚未设非工业源有害垃圾处理设施的,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快选址、立项、规划、环评等项目前期工作,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尽快开工建设,早日投入使用,确保分类收集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的市容环卫部门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建设易腐垃圾处理设施,对分类收集的易腐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发展垃圾协同处置模式,探索建立集垃圾焚烧、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

四、对接资源回收系统

各地特别是三个垃圾强制分类城市要积极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资源回收系统的对接,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固体废物分拣中心建设,确保通过垃圾分类回收的废旧物资顺畅进入再生资源回收系统。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私搭乱建、不符合环境卫生和安全生产要求的违规资源回收站点。探索建立低值可回收物财政补贴制度,实现低值可回收物品的回收再利用。

五、建立健全推进机制

省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将逐步把垃圾分类实施情况列为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和全域旅游示范区等创建活动考核指标。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大项目谋划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试点城市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城市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和配套体系建设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协助相关区域加快推进。宣传部门要组织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管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实行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在已有城市管理综合考核中加大垃圾分类工作情况的考核权重,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考核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垃圾收费方式,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原则,建立健全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垃圾收费制度,不断提高收缴率,所收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垃圾处理工作。加强垃圾分关宣传教育,引导、鼓励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垃圾分类。

六、建立定期报送工作机制

建立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信息定期报送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环资[2017]168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城环函〔2017]230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鲁建城管函[2017]29号等文件要求,济南、青岛、泰安三市和其他试点城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要在每个季度末,将工作推进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21日